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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关于公布《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校科字〔2016〕1号
    2017/06/17 17:45

各单位:

《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已于2016年3月30日经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2016年3月30日

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促进我校教学管理、学术管理以及学位评定等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以及《新乡学院章程》,设立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术委员会)是校长领导下的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研究、评议、决定涉及学术、教学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弘扬学术道德,提高学校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原则上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专任教师和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委员提名),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推荐,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后,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和党委会批准,校长聘任。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设在科研处,负责学术委员会成员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教学委员会、科学研究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校授权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各院系部根据本章程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由于工作需要或人事变动等原因,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增补或调整委员。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遵守法律法规,工作严谨,作风端正,公道正派。

(二)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身体条件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三)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调研能力。

(四)年龄原则上可以任满一届。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或提出建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学科专业的自主设置或申请设置。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的学术标准,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 对下列事项进行评定:

(一)教学、科研成果和奖励及对外推荐。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等聘任人选,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的推荐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的设立等。

第十二条 对下列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一)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战略的制定。

(二)教学、科研经费的预决算。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境外合作办学和对外重大合作等事项。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委员的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疑。

(四) 对学校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和法规,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单位评价的言论、学术秘密以及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五)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或由主任委员委托1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每年定期举行全体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专题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议或咨询。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及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重大事项须经实到会委员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出席会议的委员可以投同意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十九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一条 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通过校学术委员会秘书长向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请假。

第二十二条 对不宜召开学术委员会的事项,可经主任委员同意后,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某些学术事项进行评审。

第六章教学委员会和科学研究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新乡学院教学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教学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的机构。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和若干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教学委员会的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同步进行。

第二十四条 新乡学院科学研究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研委员会”)是学术委员会下设的对学校科学研究工作开展规划、指导、审议和评价的机构。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院系部及相关部门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科研委员会的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同步进行。

第七章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学术分委员会是校学术委员会的下属机构,接受校学术委员会指导,由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和委员若干名组成。主任委员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任命,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各院系部根据学科专业发展布局推荐,校学术委员会讨论确定。学术分委员会的换届与校学术委员会的换届同步进行。

第二十六条 学术分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本单位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及实验室建设计划等。

(二)推荐各类教学、科研项目、成果和奖励人选。

(三)根据学院工作安排,负责其它各项需由基层单位学术委员会完成的有关工作。

(四)听取单位行政负责人关于年度工作计划、年终总结等工作的报告。

(五)负责本单位学风维护和学术道德建设有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术分委员会须依据本章程制定章程,报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原《新乡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院政字[2009]16号)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