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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校科字〔2016〕6号
    2017/06/17 17:42

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是支撑学校协同育人创新中心的重要平台;是学校开展技术开发、应用研究、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实现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功能的重要基地。根据国家、河南省和新乡市科技发展战略,特别是我校专业集群优势,围绕新乡市产业发展“4325”工程及我校“789战略行动计划”,为提高人才培养规格与产业发展需求的契合度,推进和规范工程实验室建设(以下简称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办法在参考《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工程实验室管理办法》、《新乡市市级工程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工程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重点培育、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工程实验室的申报和评审,原则上每3年进行1次,建设周期为3年。

第四条申报领域

(一)生物与新医药、食品检验与动物疫病防治等领域等。

(二)新能源汽车与电动汽车等。

(三)特色装备等。

(四)化学化工与新材料、制冷设备等。

(五)电动汽车充放电系统等。

(六)态城市与绿色建筑等。

(七)云计算与互联网+等。

(八)其他领域。

第五条拟申报实验室要有2个以上明确、相对稳定、有一定优势及特色的研究方向,原则上至少有一个研究方向已处于省内先进地位,实验室所在主体学科应为校级以上(含校级)重点学科。

第六条实验室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研发,所从事的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达到省内较高水平,具有明显特色,具备承担省部级或市厅级重大科研项目、工程项目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能力,能较好地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校企对接合作。实验室近3年承担的省部级项目不少于2项或者市厅级科研项目不少于5项(其中至少1项为省部级科研项目)。

第七条在所从事的研究领域内有学术带头人,有一支学术水平较高、结构比较合理、创新能力较强的优秀研究群体(至少有2名以上博士),学术研究气氛浓厚。

第八条工程实验室所在的院系部(所)对该实验室有明确的发展规划,积极落实建设措施,并提供良好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以及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的条件。

有固定的支撑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所必需的科研用房和仪器设备,有稳定的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档案,管理制度健全。实验室有固定的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实验设备的维护、管理与技术指导。

第九条至少有一家以上地方行业龙头企业参与,有明确的合作方向与协议。

第十条工程实验室实施主任负责制,主任的任职条件是:

(一)本研究领域省内有一定知名度的学术带头人。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57周岁,具有高级职称和硕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凡符合申报范围与条件的实验室,由拟任实验室主任组织填写《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申报书》,经所在院系部基层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科研处。科研处对实验室的申报材料就其基本条件、主要建设项目目标与内容、预期标志性成果及具体建设措施进行初审。

第十二条科研处将初审结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校学术委员会通过审查材料、汇报答辩、集中评议、投票评选等程序,主要就其现有水平、建设项目目标和具体建设措施是否合理等方面进行评审。

第十三条评审结果要在校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第十四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资助工程实验室的建设,用于购置实验设备等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凡已获批市级以上的研发平台(实验室、工程中心等),按要求填写《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认定书》,由学校统一认定。同一院系部(所)已申报获批的市级以上平台,研究方向基本一致的,按最高级别备案;在建平台除满足申报验收要求的条件外,还需满足校工程实验室的考核验收标准。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六条工程实验室应围绕建设目标,坚持以科研带动建设,以建设保证科研。应与相关重点学科建设密切结合,努力为提高学科建设水平服务;应与科技创新组织建设密切结合,积极探索有利于科技创新的新型科研组织形式。

第十七条工程实验室建设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其他研究人员由试验室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和获得科研项目等情况自主聘任。实验室应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努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和技术人员队伍。鼓励工程实验室所在的院系(所)积极与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企业以及社会其他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工程实验室,鼓励跨学科、跨部门建设工程实验室。

第十八条工程实验室要积极申请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和承担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积极吸引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等。

第十九条工程实验室应重视和加强日常管理。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保管、使用与维护,应安排专人负责,文档资料和使用记录应规范齐全。要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的建设与管理。要加强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审核以及保存工作,并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强工程实验室信息化工作,要逐步建立工程实验室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良好运行。

第二十条工程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所有人员在工程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工程实验室名称;在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工程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工程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要对外开放,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和共享率,防止闲置和浪费。科研处建立校工程实验室管理平台,负责实验室对外开放、资源共享、校企对接、师生科研实训的协调工作,并依据实验室的开放程度与使用状况,进行考评,作为下一步支持经费拨付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工程实验室在建设与运行过程中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及计划任务书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科研处审议后,报主管院长批准、下达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实验室三年建设期满后,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承担有不少于3项促进新乡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重大项目。

(二)承担有不少于2项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项目。

(三)到账外源资金不少于10万。

(四)具备省级工程实验室条件。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二十四条科研处通过年度和期满考核来加强对各工程实验室建设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各工程实验室要根据科研处的年度考核安排,将《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统计数据年度报表》报送科研处备案。三年建设期满后,应向科研处报送《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同时须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原件备查)。科研处初审后报校学术委员会考核验收。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实验室验收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进行。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任务书以及验收报告,通过听取实验室建设总结报告,实地考察等方式,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议,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七条工程实验室的验收与申报省工程实验室工作结合进行。对批准为省工程实验室或在建设期内虽未批准为省工程实验室,但圆满地完成了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视为验收优秀;对在建设期内较好地完成了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视为验收合格;对在建设期内未完成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的视为验收不合格,给予全校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在一年整改期内仍未达到预期建设目标者,即取消工程实验室资格,负责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主持人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对进入省工程实验室建设序列的校工程实验室,学校予以奖励,并结合学校财力给予相应的配套投入;对评估验收为优秀的校工程实验室给予奖励,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工程实验室。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工程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新乡学院××工程实验室”,铭牌由学校统一制作。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