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学字〔2015〕9号
新乡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省市级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本专科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及格课程,无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现象。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的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秀,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排名均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5%以内。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踊跃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第三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六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七条 奖励名额由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由省教育厅具体下达指标。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由各院系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制定本院系评定细则,报学生处备案。
(二)各院系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院系书记、副书记任正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老师组成。院系学生工作负责人组织各年级辅导员向全体学生传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及院系评定细则,通过个人申请、学生评议确定本年级推荐人选。
(三)由院系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确定本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5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候选人名单(等额)报学生处。
(四)学生处对各学院报送的名单进行审核,初步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名单,并进行5天的公示。
(五)公示结束后确定正式名单,组织获奖学生准备材料,上报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院系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直接向学校提起申诉。
第十二条 各院系报送国家励志奖学金名单需经书记签字,并加盖院系行政公章;学校在审查中发现有不合格者,取消评选资格。
第五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于每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 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以内和以上均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1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