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建立学生干部管理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促进学生干部队伍建设,保证学校各项工作和活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土建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及各行政班所有学生干部。
第二章 学生干部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行修为和学习等各方面起表率作用。
第四条 坚决贯彻执行所在学生组织的各项章程或条例,服从工作安排,按照所任职务的要求积极工作,认真负责。
第五条 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情况,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第六条 活跃校园文化,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学校学生学术科技活动的开展。
第七条 坚决贯彻执行学校、学院党政组织的决定和意图,对团员青年进行教育、疏导、沟通、解释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努力提高自己的组织能力,口头表达能力,宣传能力以
及社交活动能力。
第九条 正确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十条 团结一致,工作上相互支持、相互帮助、相互监督,要注意自身修养和形象。
第十一条 在开展工作时,要坚持工作原则,从学校发展大局出发,服从上级组织安排。
第十二条 各部门或部门负责人之间若有建设性建议或不同意见,可以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向上级组织反映。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办事。若办事有失公平,出现严重失误,要公开道歉,并给予内部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开展活动前应做好详细的活动计划,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每次活动结束后,要做好总结工作和收尾工作,并及时上交一份工作总结,以便存档。
第十五条 各级学生干部间应加强联系,建立起联系网络机制。
第十六条 对于学校举办的各种活动,学生干部应积极参与,并准时到达活动举行地点,按要求完成分配下来的工作。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德才兼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选拔标准:政治素质高、品行修养好、模范地遵守校纪校规、工作能力强、有强烈的责任感、热心于团学工作、学习成绩好。
第十九条 学生干部产生办法和程序。
1、 产生办法:学生干部的选拔以招聘形式进行,采用自荐和他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候选人,从政治素养、学习成绩、品德、才能等多方面进行全面测评,结合其以往学生工作经历和测评成绩等多方面因素决定是否任用。
2、 产生程序:
(1)书面申请报名:由参加竞选的同学向所申报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应包括个人资料和所报职务。
(2)公开竞选:由师生代表组成评委,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并依据选拔标准为其打分。
(3)组织考察:根据得分和选拔原则,拟定学生干部人选,并对其进行考察。
(4)备案公布:确定最终录用名单,制作学生干部档案,公布就职。
第二十条 学生干部当选后,由相应的部门进行考察试用,考察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二十一条 选拔的过程和结果应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和咨询。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离退
第二十二条 任期届满后,应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组织部门的调查核实,并经过所在部门的讨论、研究决定后,将相关工作、材料移交完毕后方能离退。
第二十三条 如遇到特殊原因须离开岗位,应向本部门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组织部门的调查核实,并经过所在部门的讨论、研究决定后,将相关工作、材料移交后方能退出。以下情况适用本条例。
1、休学者、长时间请假者(超过一个月)。
2、工作中不认真受到领导的严重警告者。
3、在期末考试中重修一门或者2门以上不及格,给予警告处分者。
4、期末考试中有两门补考未通过者。
5、一个学期内,会议及各种活动缺席三次者。
6、在任何考试中作弊者。
7、违反校纪校规者。
8、经师生举报不符合学生干部要求者。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为了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干部素质,严明组织纪律,增强组织观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只适用于土建学院所有学生干部,学生干部考评采取累计积分的办法,即个人设基本分60分,在此基础上,根据各人的工作情况和考评项目的实施状况进行加分、减分。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组织部负责监督考核,每学年一次,年终时各部门负责人认真填写《新乡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并报校团委组织部备案。第三十二条到第三十六条为减分项。
第二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按规定时间上交每学期初工作计划书、期末总结书、活动计划书和活动总结书,所交材料应条理清晰,内容详尽,实事求是。
1、滞后规定上交时间一天者,视为材料迟交。
2、滞后规定上交时间三天者或三天以上者,视为材料缺交。
3、对材料迟交,缺交者,按如下办法处理。
(1)因迟交材料而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要追究其延误之责,并在例会上通报批评。
(2)因迟交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并由办公室记录备案。
(3)缺交材料者按办法(2)处。
(4)每迟交、缺交一次材料者分别在期末总评中扣2分、5分。
第二十八条 对于定期召开的各级学生会例会,各部门所有成员均必须准时到会。
1、每次例会学生干部应主动在考勤表上签到,不得代签。
2、每次例会学生干部必须按时到会,凡在规定时间以后到会者,均视为迟到。
3、由于特殊情况而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相关老师或相关负责人说明情况,否则未到者一律视为缺勤。
4、对迟到、早退和缺勤者做如下处理:
(1) 缺勤一次者,例会上通报批评。
(2) 缺勤两次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的评比资格。
(3) 缺勤三次及三次以上者,除去其干部资格。
(4) 两次迟到或早退视为一次缺勤。
(5) 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扣1分,每缺勤一次扣2分。
第二十九条 各学生干部如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工作态度较差, 一项一次扣1分。
1、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者。
2、对分配到的任务进行逃避,爱找借口者。
3、对某一项工作任务胡乱完式,草草了事者。
4、工作出现漏洞,但未采取及时措施弥补者。
第三十条 学生干部如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缺乏团队合作精神,一项一次扣2分。
1、 以干部身份自居,不听取群众意见,严重脱离群众者。
2、对同学或其他学生干部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者。
3、工作中无组织、无纪律,工作不与本部内同学商量,单独行动者。
第三十一条 以下情况可以加分:
1、工作主动,创造性开展工作,酌情加3分。
2、积极主动配合其它部门工作,工作成果得到肯定,酌情加3分。
3、善于观察,积极向学院、校团委提出建议并被采纳,酌情加5分/次。
4、在年终例会考核中,全勤者加4分。
5、工作中受到领导、师生广泛好评的加3分。
6、工作中有较高的热情,勇于接受批评,有超前意识者加3分。
7、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个人的加3分,被评为优秀组织的每人都加3分。
8、对工作能采取多种方法出色完成任务者加3分.
9、其他情况可酌情加1—3分。
第三十二条 根据以上评定办法,每个学年结束前各级班干、团干对所有学生干部进行考核、评分, 60以下为不合格。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奖惩
第三十三条 奖励
1、学生干部在一年的工作中,踏实创新、作出实绩的,有资格参加“校优秀团员”、“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评选。
2、在考核中合格者,有资格参加“校优秀团员”、“校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的评选。
第三十四条 惩罚
1、工作中不认真受到领导的严重警告者,例会上点名批评,并要求其做自我检讨。
3、在期末考试中重修一门或者3门以上不及格,给予警告处分者。若无好转,做劝退处理。
4、期末考试中有两门重修者,作劝退处理。
5、一个学期内,会议及各种活动缺席三次者,作开除处理。
6、在任何考试中作弊者,撤消其一切职务,并取消一切评优资格。
7、在综合考核中不合格者,例会批评。若无好转,作开除处理。
8、违反校纪校规者,作开除处理。
9、经师生举报不符合学生干部要求者,作开除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属土建学院团总支。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新乡学院学生干部考核表
学年: 学年 姓名:
部门: 负责人: 审核人:
序号 |
备注(扣分) |
得分 |
1 |
滞后规定上交时间一天者,视为材料迟交,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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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滞后规定上交时间三天者或三天以上者,视为材料缺交,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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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因迟交材料而在工作中造成不良影响者,要追究其延误之责,并在例会上通报批评;每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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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因迟交而造成严重后果者,取消其优秀学生干部评比资格,并由办公室记录备案,每次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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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每次例会学生干部应按时到会,缺勤一次扣2分,每迟到、早退一次扣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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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中对本职工作漠不关心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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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分配的工作进行逃避、找借口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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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某一项工作任务胡乱完式,草草了事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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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工作出现漏洞,但未采取及时措施弥补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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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各部门负责人应对所负责的名项活动的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没能及时做好资料备案的部门负责人一次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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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以干部身份自居,不听取群众意见,严重脱离群众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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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对同学或其他学生干部的合理意见或建议置之不理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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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工作中无组织、无纪律,工作不与本部内同学商量,单独行动者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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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以上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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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备注(加分) |
得分 |
1 |
工作中受到领导、师生广泛好评的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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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在期末例会考核中,全勤者加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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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积极主动配合其它部门工作,工作成果得到肯定,酌情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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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工作能采取多种方法出色完成任务者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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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中有较高的热情,勇于接受批评,有超前的意识者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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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工作中能广泛的团结成员出色完成任务者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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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在年度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个人的加3分,被评为优秀组织的每人都加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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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善于观察,积极向校团委提出建议并被采纳,酌情加3——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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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情况可酌情加1—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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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 考核分数=基础分(60分)+加分+减分。